所謂刑事息爭,是指刑事訴訟法式運轉經過歷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原告人或犯法嫌疑人)以認罪賠還償付、報歉等方法告竣體諒后,國度專門機關不再究查加害人刑事義務或許對其從輕處分的一種案件處置方法,即被害人和加害人告竣一種協定或體諒促使國度機關不再究查刑事義務或許從輕處分的一種軌制。[1]在東方,它又被稱為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息爭,其目標是恢復犯法人所損壞的社會關系、補充被害人包養 所遭到的損害,使犯法人悔改改過,復回社會。[2]由於其在處置案件方法上具有緊張性、尊敬當事人意愿等特色,因此近些年來,司法機關對刑事息爭的摸索和測驗考試備受社會的追蹤關心。
一、刑事息爭與刑法基礎準繩沖突剖析
(一)刑事息爭與罪刑法定準繩沖突的感性剖析
對于刑事息爭軌制能否違反了我國罪刑法定包養網 準繩,實際界存在分歧見解。除了支撐構建刑事息爭軌制、以為兩者間不存在實質沖突的不雅點外,也有良多學者持否決不雅點。例如,有人以為,刑事息爭在終極實體處罰時作出低于法定刑的處分或許免予科罰,這在必定水平上違背了“罪刑法定”準繩,也有損司法的威嚴。也有人以為刑事息爭軌制存在著對罪刑法定準繩的衝破,對現有的法令關系也提出了新的挑釁。[3]
對于刑事息爭能否與罪刑法定準繩存在衝破與背叛,作者以為,除了比擬兩者字面表述的分歧,重點還要進一個步驟思慮二者各自背后所包含的價值理念。有學者提出,刑事息爭的本質是由兩邊當事人告竣協定,將本該依照刑律例定以犯法論處并科以法定科罰的行動,不作為犯法處置或許從輕、加重、免去科罰。刑事息爭從概況看混雜了罪與非罪的尺度,衝破了法定的量刑界線,確切有違背罪刑法定準繩之嫌。[4]還有不雅點指出,就刑事息爭告竣的階段來看,其是產生在犯法行動之后進進刑事訴訟法式的經過歷程中,此時,加害人已在現實上對法益形成了損害并組成犯法,是以盡管事后當事人兩邊告竣了息爭但一直轉變不了加害人所犯的罪質。也就是基于這一點,良多人將其作為刑事息爭與罪刑法定(或許說是積極的罪刑法定準繩)最光鮮並且不成協調的牴觸。可是,筆者以為,之所以會呈現上述曲解,最最基礎的或許說條件性的過錯在于他們沒有真正懂得刑事息爭的內在。就刑事息爭的稱呼而言,其固然名包養網 曰刑事息爭,但它并不是對刑包養網 事案件刑事部門的息爭,更不是對所犯法行的性質停止還價討價,而是對平易近事部門若何賠還償付、補充而做的協商,是以在這一經過歷程中也就最基礎不存在對既成犯法現實部門的否定。而之所以在兩邊當事人告竣息爭后司法機關會對加害人停止響應的他問媽媽:“媽媽,我和她不確定我們能不能做一輩子的夫妻,這麼快就同意這件事不合適嗎?”從輕、加重、免去處分甚至作出不告狀決議,是由於在刑事息爭中,加害人真摯認罪、悔罪、積極賠還償付被害人喪失,反應了其較低的那裡,我爸是的。聽說我媽聽了之後,還說想找時間去我們家這個寶地一趟,體驗一下這裡的寶地。”人身包養網 風險性。而科罰處分所針對的并不是行動自己,而是經由過程行動反應出來的行動人的人身風險性和反社會性,司法機關恰是基于對加害人的人身風險性和悔罪表示停止了充足的考核,以為曾經沒有需要實用更嚴格的科罰處分,因此對其停包養網 止裁奪從寬量刑,這也合適罪惡刑相順應準繩。假如掉臂當事人在事后的悔罪表示及人身風險性鉅細而一概判刑或處以劃一科罰,反而浮現了刑法的不公,對于犯法的預防及加害人的改革都將發生消極影響。
此外,就刑事息爭的法令基本而言,固然還沒有直接關于刑事息爭的軌制性規則,但從我國現有法令軌制中仍是可以包養 找出其運轉的法令根據: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則:“對于犯法情節稍微,按照刑律例定不需求判處科罰或許免去科罰的,國民查察院可以作出不告狀決議。”最高國民查察院在2006年12月28日經由過程的《關于在查察任務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看法》第12條規則:“對于稍微刑事案件中犯法嫌疑人認罪悔悟、賠禮報歉、積極賠還償付喪失并獲得被害人體諒或許兩邊告竣息爭并實在實行,社會迫害性不年夜的,可以依法不予拘捕或許不告狀。確需提起公訴的,可以依法向國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置的看法”。《國民查察院刑事訴訟規定》第291條規則的對不告狀人予以訓誡、責令悔悟、賠禮報歉和賠還償付喪失等稍微犯法不告狀處罰的替換辦法,也具有刑事息爭的軌制特色。并且,我國傳統的刑事法令中關于自首、建功的規則,以及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依據原告人的賠包養 還償付情形認定其悔罪立場并包養網 作為裁奪從輕處分情節的做法也都具有刑事息爭的類似成分。可以說,刑事息爭的展開與應用在司法實務部分一向有著本身的根據與軌制淵源。
由此,刑事息爭不只沒有衝破和背叛我國的罪刑法定準繩,相反,它在必定水平上還對罪刑法定準繩起到了無益的彌補感化。由於罪刑法定作為我國刑法的一項基礎準繩探了探女兒的額頭,擔心她會因為腦子發熱而說出與她性格不符的話。,它所尋求的是一種廣泛公理,因此在面臨紛紛復雜的詳細個案時不克不及做到詳細題目詳細剖析,顯得過于生硬,機動性不敷;而與此分歧的是,刑事息爭提倡的是一種詳細的個案公理,它加倍追蹤關心每一詳細案件當事人的真正的意愿,在聯合案件現實情形的同時充足尊敬了當事人的權益,是以可以說真正完成結案件裁判上的符合法規與公道。
(二)刑事息爭與實用刑法人人同等準繩的對峙沖突
我國《刑法》第4條規則:“對任何人犯法,在實用法令上一概同等。不答應任何人有超出法令的特權。”這是憲法確立的法令眼前人人同等準繩在刑法中的詳細表現,其詳細請求是對于任何人犯法,非論犯法人的家庭出生、社會位置、財富狀態等其他原因,都應同等地實用刑法究查刑事義務,即“王子犯罪與百姓同罪”。但是,以後刑事息爭最為包養網 人們詬病的莫過于以為它是一蒔花錢買刑的行動,違背了實用刑法人人同等準繩:富有的人經由過程經濟賠還償付,獲得被害人的體諒,從而告竣息爭協定取得法令上的從輕、加重甚至免去處分;而貧窮的人由于有力知足被害人的賠還償付懇求,不克不及經由過程金錢、物資上的抵償補充被害人的創傷,無法告竣息爭只能接收刑法的處分。因此,刑事息爭也被良多人視為專門為有錢人設置的福利軌制:成為他們迴避科罰制裁的避風港。從概況上看,由于經濟實力的宏大懸殊,富有的人和貧窮的人在面臨刑法處分時能夠面對著判然不同的后果,對實用刑法人人同等這一基礎準繩構成宏大沖擊,形成了司法不公平的負面影響。但是,透過景象看實質,現實實在并非這般。
起首,刑事息爭的條件是加害人真心悔罪,經由過程對話交通、心靈溝通熟悉到本身所犯法行。恰是由于加害人在事后真摯悔罪,熟悉到本身行動給被害人帶來的宏大損害,他才積極的賠禮報歉,養精蓄銳補充給受益方形成的苦楚,表示了較低的人身風險性,乃至感動了被害人獲得對方的體諒。是以它并不是純真的金錢買賣行動,經濟賠還償付可以說也不是刑事息爭終極告竣的要害原因。相反包養 ,假如加害人包養網 只是想經由過程簡略的用錢方法來換取較輕的處分,反而顯示了他較年夜的客觀惡性,毫無悔悟之心,是最基礎不成能實用刑事息爭的。假如被害人受損害的心靈得不到安慰,即便加害人賠還償付再多的錢,也得不到被害人的體諒無法停止息爭。是以,金錢于息爭的告竣并不具有決議性的關系。
其次,就法令上所說的同等而言,它應該是一種本質意義上的機遇同等,而不是情勢上的一切均等,它所供給的是一種非論成分高下、貴賤美丑的無輕視的準進機遇,而并不是疏忽一切客不雅差別的無差別看待。假如法令強行請求每個實際中的小我擁有劃一的社會位置、經濟前提、才能本質這自己就無法完成,更是一種不公正的表現。譬如在我國現行的刑事訴包養網 包養網 訟軌制中就存在相似概況不服等的景象,對于經濟貧苦確當事人而言能夠不克不及實用財富擔保,也無法委托lawyer 包養網 辯解,那我們能否就剖腹藏珠而廢止財富擔保和委托辯解軌制,置年夜大都人合法訴訟權力而掉臂呢?謎底能否定的。我們所要做的是經由過程對相干軌制的構建補充原有的缺乏,是以包管人擔保、司法支援等辦法應運而生。異樣,刑事息爭也面對著雷同的際遇,由于我國正處于社會成長的轉型階段,貧富分化日益顯明,國民民眾對于有錢階級自然存在著仇富心思,因此對于法令實用上有錢就能弛刑的話題加倍敏感、抵觸。但是,我們了解對于刑事息爭并不是有錢就能告竣,沒錢就不克不及息爭,在良多情形下,加害人的真摯悔罪、積極賠禮報歉、勞務抵償也都可以或許獲得被害人的體諒。因此,由于犯法人的經濟位置分歧而謝絕實用刑事息爭異樣是種不公正的表現。
此外,就刑事息爭告竣的案件來看,在一些犯法性質極端惡劣、犯包養網法手腕極端殘暴的刑事案件中,犯法嫌疑人即便盼望經由過程賠還償付手腕獲得受益方的體諒,司法機關也不會答應當事人兩邊經由過程息爭手腕來加重對加害方的處分。由於在這些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年夜案、要案中,所侵略的已不只僅是單個社會個別的好處,它更是對全部社會次序的損壞,若何衡量小我好處與公共好處的維護,完成刑法普通預防的效能,也是司法機關在處置每一路刑事案件時需求特殊斟酌的主要原因。是以,所謂的刑事息爭會形成花錢買刑的局勢從而招致實用刑法不服等從最基礎上說是不成立的。一方面包養網 ,行動人經由過程積極的悔罪、賠禮報歉、勞務抵償等都可以獲得被害方的體諒終極告竣息爭;另一方面,對于可否實用刑事息爭還需求司法機關對案件性質停止綜合判定,決議能否屬于可以息爭的案件范圍。客不雅上看,刑事息爭的履行在必定水平上還處理了今朝司法實行中的一些實際困難。由于以後我國社會福利保證軌制缺少對被害人的基礎追蹤關心,同時更缺少對其停止需要的接濟抵償軌制設置,加之受國度經濟成長程度制約今朝并未樹立起健全完美的被害人國度抵償軌制,招致被害人在遭到犯法損害急需接濟的情形下,不得不外分依靠于犯法人的傷害損失賠還償付。但由于犯法分子(在年夜大都情形下)承當響應科罰處分后既不會積極自動停止賠還償付,也不會實時有用地履行法院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的判決,因此被害人在遭遇犯法損害后現實上很難取得犯法人的傷害損失賠還償付。這也是我國以後被害人接濟維護處于癱瘓狀態、刑事附帶平易近事判決成為一蔡修緩緩點頭。紙空文的緣包養 由地點。但經由過程刑事息爭,在良多損害案件中被害人實時取得了經濟賠還償付,因此沒有耽擱醫治機會,處理了受傷后醫療費等實際題目。由此,刑事息爭防止了刑事附帶平易近事訴訟中的履行難題目,真正保護了被害人取得賠還償付的權力。
(三)刑事息爭與罪惡刑相順應準繩的沖突比擬
我國刑法第5條規則了罪惡刑相順應準繩:“科罰的輕重,應該與犯法分子所犯法行和承當的刑事義務相順應”。它請求:“犯多年夜的罪,就應承當多年夜的刑事義務,法院也應判處其響應輕重的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5]有些學者以為,當事人兩邊經由過程自立協商、息爭的方法終極減免了犯法嫌疑人的科罰處分,有違罪惡刑相順應的準繩。也有本國學者指出:“年夜體上,當事人犯法后的任何商定都不克不及否認刑事義務。”[6]“是以,至多從實際下去說,刑事案件是不存在息爭的。”[7]
筆者以為,在認定刑事息爭能否與罪惡刑相順應準繩相違反之前應該起首厘清罪惡刑相順應準繩的基礎寄義。“罪”是指行動人做出的合適犯法組成要件、客不雅上對社會有必定迫害性的行動,即犯法行動。“責”指刑事義務,它是行動人在做出犯法行動后所惹起的法令后果,是國度按照刑事法令對行動人及其犯法行動做出的否認性評價和訓斥。它表現了行動人的客觀惡性和人身風險性:這此中重要要斟酌行動人在犯法前的基礎情形、一向表示,是初犯或是累犯;在犯法過中的念頭、手腕、所處感化等以及在犯法后的悔罪表示有無自動認罪、自首、建功等情節。“刑”就是行動人要遭到的科罰處分。正若有學者指出:“罪、責、刑三包養 者的關系是:罪惡的鉅細決議刑事義務的鉅細,刑事義務的鉅細決議科罰的輕重,刑事義務是罪惡與科罰的中介,科罰是刑事義務的重要承當情勢,也是罪惡的法令后果。[8]”刑事義務作為保持犯法與科罰的紐帶與橋梁,決議了科罰的輕重并不是純真地由所犯法行決議,它同時遭到犯法嫌疑人所承當的刑事義務影響;固然罪惡的存在決議了刑事義務的有無,但行動人所需承當的刑事義務水平最重要是受其本身客觀惡性及人身風險性鉅細決議。是以,行動人的客觀表示及其人身風險性將對其終極實用科罰輕重起著至關主要的感化。
就刑事息爭而言,它對于行動人所實行的客不雅罪惡已無法作出任何轉變,但息爭經過歷程中表現的行動人人身風險性卻能對終極的科罰起到主要影響。如前文所述,行動人在息爭經過歷程中真摯地悔罪、向受益方賠禮報歉并積極實行賠還償付任務,終極獲得被害方的體諒,表白其人身風險性較低,再犯的能夠性減小,也就沒有需要再對行動人實用加倍嚴格的科罰處分。異樣,我國刑法中關于準備犯、中斷犯,建功、自首的規則,也恰是由于行動人的客觀惡性下降、社會迫害性削弱,法令規則了從輕或加重處分,其與刑事息爭表現了雷同的價值理念。正如功利主義巨匠邊沁所言:“當經由過程更溫順的手腕——領導、示范、懇求、緩期、嘉獎可以取得異樣後果時,實用科罰就是過火的。”[9]是以,刑事息爭并沒有違反罪惡刑相順應的準繩。
此外,傳統科罰報應、處分主義逐步向科罰輕緩化、謙抑化理念改變已是當今科罰不雅成長的必定趨向,例如我國《刑法修改案八》中廢止13個非暴力經濟性案件的逝世刑罪名正表現了當今科罰成長的這一特色,而刑事息爭對犯法人從輕、加重處分也正合適今朝主流科罰理念。 ,還要掙錢來掙媽媽的醫藥費和生活費。因為在城裡租不起房子,只能帶著包養 媽媽住在城外的山腰上。每天進出城,能治好媽并且就刑事息爭所針對包養網 的犯法嫌疑人來說,他們普通是初犯、偶犯或是過掉犯,客觀包養 惡性都比擬小,對社會公共次序迫害不年夜,對他們履行息爭作出響應的從輕、加重或免于處分既加重了傳統科罰對他們形成的人身苦楚,又打消了其他一些諸如牢獄中穿插沾染、“犯法標簽”等負面影響,因此更有利于他們的改革和復回社會,起到了預防再犯法的後果。
二、刑事息爭軌制構建
(一)立法層面:彌補立法空缺,完美法令系統
由于相干立法并未對刑事息爭作出明白規則,招致各地展開刑事息爭任務無法可依,法令效率完善,同時在實務操縱上方法各別,法式凌亂,一方面很不難招致各地尺度紛歧,對實用刑事息爭確當事人發生不公正處置景象,另一方面很能夠被一些用心不良的人鉆了法令的空子從而迴避法令的制裁。是以,燃眉之急是經由過程立法的情勢給刑事息爭以“正名”,并在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基礎法令中明白規則刑事息爭的實用前提、案件范圍、操縱方法等相干詳細內在的事務,以規范司法實務中的詳細行動。只要經由過程立法完成刑事息爭這一司法實行運動的條則化、規范化、軌制化,才幹從泉源包養 包管刑事息爭得以合法、有用展開下往。
(二)司法層面:刑事息爭在實務部分操縱的詳細構思
刑事息爭的實用前提
第一,犯法主體是天然人。對于單元犯法可否實用刑事息爭,今朝實際界和實務界都還存在著必定爭議。筆者以為,單元犯法普通不實用刑事息爭。由於就單元犯法侵略的客體而言,它更多的是對公共好處、社會次序形成傷害損失,現實損害到國民小我的權益在司法實行中并不罕見,何況對單元犯法的處分往往是罰金或充公守法所包養網 得,因此沒有對其實用刑事息爭的需要。第二,案件現實明白,證據確切充足。假如案件現實不清或許證據缺乏,將無法確認行動人的詳細義務,兩邊當事人也就無法停止協商息爭。第三,犯法嫌疑人、原告人認罪悔悟,對重要犯法現實沒有爭議。只要行動人認罪悔悟認可本身的罪惡,他才幹真正熟悉到本身行動的客不雅迫害性并給被害。人帶來的苦楚,進而積極補充本身所形成的傷害損失。第四,兩邊當事人自愿停止息爭。這是息爭得以啟動包養 的條件和要害前提。第五,刑事息爭的內在的事務和法式合適法令規則。案件性質假如不克不及停止息爭或息爭法式違背法令規則,城市招致息爭有效。
(三)刑事息爭的實用范圍
筆者以為,刑事息爭實用的范圍應同時統籌以下幾方面原因。1.犯法的客體,即所損害的法益應只限于小我的人身財富權益,對于侵略國度好處、大眾權益的案件普通不實用,不然刑法維護社會的效能將難以完成,大眾傳統的科罰不雅也會遭到極年夜挑釁,不易為大師所接收。如迫害國度平安犯法、迫害公共平安犯法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等,普通不實用刑事息爭。但對于迫害公共平安犯法中的路況闖禍罪,由于其普通直接損害到被害者小我包養 人身平安,加之產生頻率較高、當事人世息爭能夠性較年夜等獨佔特色,普通可以實用。2.對于犯法迫害性而言,普通限制于能夠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等稍微刑事案件。對于犯法性質惡劣、手腕殘暴、后果嚴重的重罪,至多在今朝還不宜實用。一方面這與通俗大眾對刑事息爭的接收水平有關;另一方面,即便犯法人事后確切具有悔罪表示,完整可以將其作為裁奪量刑情節予以斟酌,決議能否從輕或加重處分,而沒有需要將其強行劃進刑事息爭的范圍。3.從犯法勢利無情的一代,父母千萬不能相信他們,不要被他們的虛偽所欺騙。”主體方面斟酌,作出差別看待。對未成年人犯法,本著對未成年人教導、改革、傳染感動等特別維護角度斟酌,應該實用刑事息爭。對于成年人犯法中的過掉犯、偶犯、初犯包養 、豪情犯等,由于其客觀惡性較小,迫害性不年夜,也可實用刑事息爭。與此包養網 絕對應,累犯、慣犯等人身風險性年夜的犯法嫌疑人普通不實用刑事息爭。
(四)刑事息爭的實用階段
刑事訴訟的階段重要包含偵察階段、審查告狀階段以包養網 及審訊階段,對于刑事息爭實用于哪一階段實際上也存在著分歧不雅點。起首,偵察階段的重要義務就是彙集證據、查明案件現實。而刑事息爭展開的條件必需是在案件現實明白、證據確切充足基本長進行,假如偵察部分在證據尚未搜集充足、犯法現實還未查清的情形下就對兩邊當事人停止息爭,很能夠是以隱瞞了犯法現實,躲避了法令的監視,侵略了當事人的符合法規權益,不難發生司法腐朽景象。并且付與偵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這般年夜的實體處罰權也會有形間侵略到法院的審訊權,晦氣于權利的制衡。是以,在偵察階段不宜停止刑事息爭。在審查告狀階段,檢討機關在對犯法現實和證據停止周全審查核實后,以為合適刑事息爭前提的,在當事人兩邊自愿的條件下可以組織停止刑事息爭,在兩邊告竣息爭協定后,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則作出絕對不告狀處置或許向國民法院提出從輕、加重處分的量刑提出。在審訊階段,對于刑事自訴案件,可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則:國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停止調停,自訴人在宣佈判決前可以同原告人停止息爭或許撤回自訴。對于公訴案件,假如是在實用刑事息爭案件的范圍內,被害人和原告人在審理的經過歷程中告竣息爭協定,法院可以依據案件詳細情形對原告人作出從輕、加重或免予刑事處分判決。
(五)刑事息爭的法令監視
對于刑事息爭經過歷程中的法令監視題目,筆者以為,應當樹立一種以查察機關監視為主并輔之以其他多渠道多方法的監視系統。起首,查察機關作為我法律王法公法律監視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負有依法實行法令監視的職責。而刑事息爭作為刑事案件一種處置處理方法,查察機關異樣有權也有義務對其經過歷程依法停止監視。其監視的重點在于刑事息爭經過歷程能否違背法定法式、當事人兩邊能否自愿告竣息爭以及息爭協定能否傷害損失國度、所有人全體或別人的符合法規權益等外容。對于在審訊階段告竣的息爭,查察機關可以像正常的法令監視一樣對法院的行動停止監視。而在審查告狀階段,往往是由查察機關親身介入到刑事息爭的經過歷程中,若何在這一經過歷程中做到有用的法令監視,防止查察部分由于本身既是活動員又是評判員而形成的監視不嚴景象,才是要追蹤關心的重點。一方面,除了需求加大力度查察院外部的監視機制,對有疑問復雜題目的案件交由查察委員會會商、報奉上級查察院存案、進步查察官本身營業本質、辦案才能等;另一方面,還需求停止普遍的社會監視、內部監視:1.充足施展國民監視員的監視感化,引進辦案職員的回避軌制,避免息爭經過歷程產生司法腐朽景象;2.樹立刑事息爭案件的聽證軌制,答應對案件追蹤關心的群眾旁聽并頒發看法,完成案件法式的公然化、通明化;3.強化公安機關對刑事息爭案件的復議權、復核權,對于公安機關提出的能否實用刑事息爭提出,查察機關也要充足器重并賜與答復;如公安機關以為案情嚴重不該停止息爭的,查察機關應該停止復議,對于復議成果不接收的,可向上一級查察院請求復核,依據下級查察機關的復核成果決議能否可以或許停止刑事息爭。
時恒支,單元為江蘇省淮安市中級國民法院。時方,單元為南京師范年夜學法學院。
【注釋包養 】
[1]陳光中:“刑事息爭的實際基本與司法實用”,載《國民查察》2006年第10期。
[2]向向陽、馬靜華:“刑事息爭的價值結構及中國形式的構建”,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03年第6期。
[3]李翔:“群情刑事息爭的實體法沖突”,栽北京市查察官協會:“協調社會語境下的刑事息爭”學術研究會論文集。
[4]趙秉志:《新中國刑法60年巡禮》上卷,中國國民公安年夜學出書社2009年版,第579頁。
[5]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年夜學出書社、高級教導出書社2008年版,第33頁。 [6]Child v.State,165 S.E.2d 577(Ga.Ct.APP.1968).
[7]Justin Miller,The Compromise of Criminal Cases,1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1(1927).
[8]陳明華:《刑法學》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9年版,第54頁。
[9][英]吉米.邊沁:《立法實際——刑法典道理》,孫力等譯,中國國民公安年夜學出書社1993年版,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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